第一条
安全工作关系到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发展声誉。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全员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我校安全稳定,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县教育局《学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工作是学校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校长对安全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处室行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建立由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的运行高效的安全网络,签订全员安全目标责任书,按照校长—分管领导—中层干部—班主任—教职工—学生家长,层层落实,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进行考核,并实行一连串的责任连带追究制。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全体行政领导和在岗教职工。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对安全工作进行层层分解,确定各项工作指标。
第六条 考核奖惩办法
一、根据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事故调查组对安全事故性质的认定,依据县教育局《学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给予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即发生学校有责任的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在本年度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在有关项目的评比中不得评为优秀或先进个人。
四、学校各分管行政领导每月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每年能通过学校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各项考评标准,每学期奖励300元现金,凡对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各分管行政领导未能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每次扣50元,同时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教育局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