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7]18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3 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重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五)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经实施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
(六)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同类专项国家补助资金支持。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二章 资金安排方式、分配原则
第四条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建设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和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为国家无偿投入。
第五条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方式,根据项目属性分别采用定比例支持、分档支持、定额支持等方式,并对每一类项目设定补助的最低限和最高限。其中,定比例支持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国家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分档支持是指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评审(评估)结果,采取 2-3 个补助额度的支持方式;定额支持是指根据专项性质,采取 1 个补助额度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国家资金总规模及专项性质研究确定上述投资补助方式。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批复文件和项目进展情况,
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情况一次或分批次下达资金。对于分次下达资金的项目,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下达资金前提交资金下达申请。
第三章 评审优选程序
第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发布的建设领域和重点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组织申请单位编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本办法中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以及工作方案要求的相关附件等其他内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 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7]2942 号)等的具体要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情况。对于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考虑支持。
第十条 对于已经申报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与评审、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一般采用书面评审的方式,主要核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包含必要的内容和要件。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项目评审、评估,应包括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答辩、对项目单位编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
被委托机构根据项目答辩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出具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名称、资金申请报告优化建议、投资规模匡算数额、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评审原则上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书面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并须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统筹安排国家补助资金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 工作时限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报送截止后 2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报来的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按照要求做出补齐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评估工作,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评审、评估报告后,在 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批复意见的审议,并按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时间截止后,若无异议,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完成项目的批复办文。对于有异议的项目,按程序启动问题核查等工作后再确定是否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征求行业或相关部门意见、委外会签、会议审议、问题核查等环节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报请分管委领导同意,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库对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凡涉密项目通过其它要求的方式报送),根据相关具体通知要求填报本批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填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使用国家补助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对其合规性负责,并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按期实现建设目标,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评审专家、委托评估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将其失信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相应项目的有关具体要求和资金分配标准详见附件。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