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打击违法排水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积极参与我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水办)负责受理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排水行为的举报并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核实、查处市治水办移交的举报线索,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治水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排水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自然水体和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本办法规定有奖举报的违法排水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管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排放垃圾、粪便、废渣、施工泥浆水、施工废弃物、生活污水、餐厅污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废液、固体废物、工业污泥的;
(二)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向市政管网、河道、湖泊、水库等排放污水的;
(三)擅自停止运行、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设施的;
(四)在畜禽禁养区内非法养殖的;
(五)其它对市政管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造成污染的。
因三防、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排水的除外。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排水,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或网络方式等客观、如实举报,并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照片和录像、文字资料等相关证据。
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要求举报人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举报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传真举报。举报专线电话、传真号码(待定);
(二)来信举报。来信来函请寄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邮政编码:510640;
(三)微信举报。通过关注广州水务微信公众号gzsswj举报;
(四)APP举报。通过下载广州治水APP进行举报;
(五)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可将有关举报信息发送至wfpsyjjb@126.com进行举报;
(六)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前往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举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30号;
第六条 提供违法排水行为线索,经认定为有效线索举报的,每次举报奖励300元。
有效线索指提供了违法现象的发现时间、发现地点、违法情形等可供查证违法行为人具体情况的信息。
前款举报符合以下情形的,除上述奖励外,给予举报人如下相应奖励,奖励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一)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20万元;
(二)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的10%奖励;被举报人未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类,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类行政决定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前述以外的其它种类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同时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多项标准的,对举报人的奖励以数额较大者为准,但不累加计算。
对举报重大排水违法行为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及表彰。
第七条 下列情形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城管、环保、水务、农业、属地镇街、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的举报或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单位移送、转送市水务部门或者市治水办的举报;
(三)被举报行为在举报前已为水务部门知悉,正在处理过程中,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
(四)仅反映违法排水现象但未能提供有效线索的;
(五)未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举报。
第八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同一违法排水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二)被举报的违法排水行为被查处结案后,再次涉嫌违法排水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核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三)多个举报人联合举报的,按照一案一奖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四)市治水办与本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对同一违法行为,举报人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举报的,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市治水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报受理:接到公众举报后,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群众举报事项,填写《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受理表》(以下简称《受理表》),并予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交办:受理人员对受理单中的违法排水行为进行分类,根据职能分工填写《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交办表》(以下简称《交办表》),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24小时内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三)现场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交办表》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24小时内反馈市治水办协调处理。
(四)处理结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处理结束或行政处罚结案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治水办,由市治水办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并向举报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15个工作日内,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其银行账户到市治水办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件、及代领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水务局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市治水办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案件受理、查处、奖励等有异议的,由市治水办解释,解释后仍然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向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市治水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纪律,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与举报事项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任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治水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情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订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