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工作,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pdf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去年底实施的《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又出台实施了《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重点对奖金的额度分配、举报的核实、奖金的发放办法、领奖的具体程序和形式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举报奖励更便于操作和实施。
【实施细则】
举报这些环境违法行为
将获得不同数额奖励
河南商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今年从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经费中专门安排500万元,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有奖举报。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不同数额的奖励。
500元奖励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建设(拆迁)工程施工、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堆场、裸露土壤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3.拉运商砼、建筑材料等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4.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及烧烤、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5.县以上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6.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严重污染环境的。
1000元奖励
1.建设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和要求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和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煤矿。
2.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的。
4.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6.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下的。
2.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3.黑加油站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50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4.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万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及以上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