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介绍一起火电厂外包施工单位人员高处作业时虽佩戴了安全带,但未将安全带拴挂在安全绳上,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并制定防范措施。
关键词:火电厂;外包单位;高空坠落;事故;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4-0323-01
前言
6月12日,某火电厂脱硝改造工程现场(某公司总承包脱硝建筑安装工程,某安装公司为其下属分包单位,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安装公司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一名外包施工单位人员高处作业时虽佩戴了安全带,但未将安全带拴挂在安全绳上,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6月12日上午,分包单位技术人员安排该公司王某某(死者)、周某等施工人员安装空气预热器底部风道,开工前进行了技术和安全交底,并履行了签字手续,同时检查了作业人员的安全帽、安全带均佩戴齐全。11时左右,王某某和周某在6号炉南侧空气预热器上部钢结构大梁上作业时,不慎坠落。由于周某拴挂了安全带,坠落后被悬挂在半空,而王某某身配安全带但未将安全带拴挂在安全绳上,从标高24米的大梁上坠落至标高10.7米的空气预热器上,再弹落到5米高的吹灰管道处。附近作业人员发现后,救下周某,随即将王某某送至医院。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原因分析
1.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王某某,违反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84条“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相关规定和作业前安全交底的要求,高处作业不拴挂安全带,导致高处坠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现场监护不力。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所属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松懈,要求不严,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总承包单位虽然对分包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但对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有疏漏,没有达到应有的安全控制效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4.发包单位―电厂对外包工程存在以包代管的思想,对基建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监人员疏于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防范措施
1.对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要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施工人员的资格材料,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履行甲方职责。
2.加强对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分包行为。在进行专项分包时,认真遴选分包单位,选用高素质的分包队伍。严禁分包项目再次转包。对于各分包单位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人员方能进入施工现场。
3.切实加强外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联合各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于施工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不仅要处罚其所在的分包单位,还要连带处罚总承包单位,督促其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4.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造成这次死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在全厂和所有参建单位中进行通报,达到应受教育的人受到教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