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普遍模仿验证的基本理念,即“行为本身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只有通过结果的好坏才可能判断行为的对与错”与后果主义相一致。普遍模仿验证的根本特征,即“变单个行为的后果分析为行为集合的后果分析”能够弥补功利主义在“快乐主义”、“行为目的论”与“效益目的论”上的缺陷。
关键词:普遍模仿验证;道德评价;后果主义;功利主义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恢复性司法与儒家伦理”,项目编号:14FXX028;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创新实践项目“后果主义权利(权力)分析模型及其部门法应用”,项目编号:2014BSCX04
中图分类号:B82-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1-0050-06
一、普遍模仿验证的含义
普遍模仿验证是一种判断行为、政策、权利、权力甚至价值是否正确或合理的检验方法。普遍模仿验证的基本含义表述为:“假定存在一个通用的博弈语境,在其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都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且每个人都有足够的学习能力。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人都能在博弈过程中互相学习,并且在博弈中模仿习得优势策略。能力更强的人不断推出高明的策略以便获得优势,但优势总是暂时的,高明的策略很快会变成公开的知识而被大家所模仿,直到各种优势策略都出现并且被普遍模仿。此时大家拥有足够饱和的共同知识和对称知识(知己知彼),将出现‘集体黔驴技穷’现象,大家都一致模仿被证明为最具优势的策略,于是达到普遍的策略均衡。”[1]然而,策略的稳定性并不能证明它的正确性。一个稳定的策略,有可能是稳定的好策略,也有可能是稳定的坏策略。于是这里必须存在一个“回馈性的标准”:如果一个策略被普遍模仿会形成人人受益的正向回馈,那么这个策略就是经得起普遍模仿的好策略;如果一个策略被普遍模仿会形成人人受损的反向回馈,那么这个策略就是经不起普遍模仿的坏策略。
如果将上述理论应用于具体行为正确与否的检验中,便可以形成一个分析模型:在特定情形S中,对行为A进行评价。首先,我们假定行为A在特定情形S中是策略上的最优选择,普遍模仿则意味着在通用博弈语境中,即在全社会和历史的空间与时间维度中,每个人在类似的情形S′中都采取类似的行为,进而通过普遍模仿形成一个由优势策略组成的行为集合A′,那么对行为A所进行的评价则取决于普遍模仿后的行为集合A′所产生的后果。如果普遍模仿后的行为集合A′对回馈基本相同的每个人都产生正向的影响,则该行为是一个正确的行为;如果被普遍模仿的行为集合A′对回馈基本相同的每个人都产生负向的影响,则该行为是一个错误的行为。
普遍模仿验证与后果主义都坚持一个相同的评价理念:行为本身没有绝对的对错或善恶,只有通过后果的好坏才可能判断行为的对错或善恶,即“目的论”之理念。后果主义理论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作为判断行为对错或善恶的根本标准,正确的或善的行为取决于是否能够在总体上实现最高的内在价值,一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对内在价值的实现程度越高其道德正当性就越大。普遍模仿验证通过行为集合A′所造成的“后果”来判断行为的对错或善恶,正确的或善的行为A取决于其行为集合A′是否能够在总体上实现最高的内在价值,行为集合A′所产生的后果对内在价值的实现程度越高其行为A的道德正当性就越大。正因如此,普遍模仿验证才可以成为一个后果主义的分析模型。另外,普遍模仿验证与后果主义的代表理论――功利主义在分析模型上存在重要差异:功利主义关注的是单个行为A所产生的后果;普遍模仿验证关注的则是行为集合A′所产生的后果。由单个行为后果分析向行为集合后果分析之转变,正是弥补功利主义理论缺陷的关键所在。
二、功利主义道德评价的理论缺陷
对功利主义道德评价理论的质疑可以总结为两个方面:对特定价值追求的批评和对特定评价模式的批评。前者主要针对“快乐主义”理论;后者主要针对“目的论”,其评价标准即“效益目的论”(在分配上的问题),其评价对象即“行为目的论”(在决策上的问题)。
(一)功利主义在“快乐主义”价值追求上的缺陷
功利主义认为,世界上全部的“善”都是源于一个且仅有一个根本的“善”,世界上全部的“价值”也都源于一个且仅有一个根本的“价值”。并且认为,只有一个事物天然地就承载着这个根本的“善”或根本的“价值”,其他一切“善”的或有“价值”的事物都是源于在不同程度上对它的实现。这便是“幸福”,即对快乐的享受和对痛苦的规避。大自然早已把人类置于这两个最高主人的支配之下,快乐是唯一的善,痛苦是唯一的恶。
“快乐主义”忽略了价值的多元性。“快乐”固然是应该追求的重要价值,但在如何解释“快乐”及“快乐”是否可以成为“唯一”的问题上却存在各种争议。
边沁对快乐和痛苦采取了一种定量的理解。该理论所引起的重要批评是:如果快乐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如果快乐确实需要按数量衡量,那么一头猪所获得的快乐甚至可能比一个哲学家所获得的快乐更有价值。密尔对快乐和痛苦采取了一种定性的理解,认为不同的快乐其内在性质具有本质差别。虽然这个区分能够证明作为一个哲学家的快乐要比作为一头猪的快乐更有价值,但承认先于快乐而存在的各种具体价值,就意味着该理论是不一致或者不连贯的。
另一种对快乐的理解是取决于欲望或者偏好的满足。众所周知,欲望或者偏好都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很容易产生扭曲的或错误的欲望和偏好。为了改进这个理论,功利主义者提出了“理想情况”的概念限制条件,认为只有在此条件下产生的欲望或偏好才可以作为根本的“好”。问题在于,“理想情况”是一种单纯的形式条件还是包含了实质的价值承诺。如果它仅仅是一种形式条件,那么人们所在乎的欲望或者偏好就变成了一个偶然的心理事实;如果它还包含了某些实质的价值承诺,那么功利主义所追求的“快乐”仍然无法成为那个最根本的“好”。[2](P5)更重要的是,“快乐”虽然重要,但却无法成为“唯一”的根本价值。不同的社会,由于文化背景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价值需求;不同的个人,由于人生经历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价值取向。在元伦理学层面,价值问题的多元性源于很难发现一个所谓的道德事实。 综上,对快乐的理解只能源于不同社会或不同个人的不同观点,而单一价值追求的道德理论由于缺乏客观性自然无法在现实中立足,“快乐主义”需要改变。
(二)功利主义在“效益目的论”评价标准上的缺陷
依据上文,后果主义理论的根本特点是“目的论”的评价模式。功利主义作为后果主义最经典的代表理论,其“目的论”直接以“效益”为评价标准,即“效益目的论”。一个行为是正确的,当且仅当,那个行为所产生的“总体效用”大于任何其他可选择的行为;反之,如果某行为所产生的“总体效用”大于任何其他可选择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就是正确的。[3](P271)“效益目的论”的根本特征在于:强调将每个个体效用加总之后能否获得最大的总体效用,而非每个个体效用能否获得公平的分配。
“效益目的论”的问题在于对公平分配的忽略。假设,有两个行为,行为1与行为2,它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影响5个人(A~E),那么所产生的具体效用如下:
行为1:A=1;B=1;C=1;D=1;E=1
行为2:A=5;B=2;C=-5;D=15;E=-10
行为1所产生的总体效用为5,行为2所产生的总体效用为7。根据“效益目的论”,此时行为2相比行为1更“好”。但行为1对所有人产生均等的效用,而行为2虽使一部分人获得巨大收益却使另一部分人遭受严重损失。虽然行为1的总体效用不如行为2的总体效用,却能够实现效用的公平分配。
“社会合作检验”证明了公平分配问题的重要性。由于社会合作是道德评价所需承担的根本任务,所以社会合作就可以作为道德评价理论是否合理的检验方法。如果一种道德评价理论有助于(或无助于)促进社会合作,那么该理论就可以通过(或无法通过)社会合作检验而被证明为合理(或不合理)。由于功利主义的“效益式”特征忽略公平分配只考虑效益加总,无法在社会合作中形成“共同受益”,使其无法通过社会合作检验,也就不能成为一个合理的道德评价理论。
自由主义理论,更进一步地表明公平分配问题的重要性。以诺齐克为代表的右翼自由主义认为,一个公平的分配理念,是由“自由”与“权利”两个概念来保证完成。“自由”意味着利益的分配应该通过平等个体的自由选择而进行,不管这种自由选择会造成多大的贫富差距;“权利”则意味着自由选择的界限是不能对他人那部分最基本的利益造成侵害,否则就须对其进行相应程度的补偿。“自由”是公平分配的上限追求,“权利”是公平分配的下限保证。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左翼自由主义认为,“自由”与“权利”的概念不能保证公平分配。自由选择的基础一部分来源于个人先天的智力、体力、物质等条件,而这些先天因素的分配却是随机的并非应得的,实现有利于弱者的不公平才是真正的公平。
(三)功利主义在“行为目的论”评价对象上的缺陷
依据上文,后果主义理论的根本特点是“目的论”的评价模式。功利主义作为后果主义最经典的代表理论,其“目的论”直接以“行为”为评价对象,即“行为目的论”。一个行为是正确的,当且仅当,那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都要优于任何其他可选择的行为;反之,如果某“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都要优于任何其他可选择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就是正确的。[3](P335)“行为目的论”的根本特征在于:强调通过对行为的目的论分析直接评价行为,而非通过对规则或品格的目的论分析间接评价行为。
“行为目的论”的问题体现在“决策”之上。评价是事后行为,而决策是事前行为,已发生之事的事后评价必然对未发生之事的事前决策产生影响。在道德领域中,评价他人行为的标准自然会成为决策自我行为的根据。“行为目的论”要求“行为”与“后果”的直接对应,即对行为的事后评价直接以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为标准,这就必然导致对行为的事前决策也直接以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为根据。“行为目的论”,虽在评价领域是可行的,但在决策领域却是挫败的。
“行为目的论”在决策领域可能导致逻辑上的“无限循环”:假设有两个可供选择的行为A与B,功利主义要求对A和B所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和比较。但是,对A与B进行比较和评估本身也是可选择的行为,即行为C。如果将C也带入其中,那么将C与A、B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评估就再次成为可选择的行为,即行为D。如此往复,则会陷入永无止境的逻辑循环中。
“行为目的论”在决策领域可能导致“过分严苛的要求”,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过分严苛的要求”体现在“预测”的合理性上。为了判断一个行为对所涉及的所有人可能产生的影响,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充分的相关信息和极强的计算能力。显然,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是相当困难的。另外,任何行为都具有因果效应,除了会产生一个直接的后果外还会引起一系列间接的后果,而这则更加难以预测。而且,在某些紧迫的情形中,复杂的后果计算反而会导致失去最佳的行动时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其次,“过分严苛的要求”体现在行动的合情性上。即使行为人能够准确且迅速地预测出了一个行为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完全按照行为目的论要求而行动也是困难的。如果产生最佳后果的行为是必须以放弃最重要的生活计划为代价的行为,人们是否仍有理由必须如此行动呢?此问题出现的根源在于功利主义承认一个不偏不倚的观点,从而不允许行为者更多地关注自我而甚于他人。
三、普遍模仿验证对功利主义理论缺陷的弥补
针对功利主义的三点缺陷,可以分别利用三种方案进行弥补。针对“快乐主义”,后果主义变“一元化价值观”为“多元化价值观”;针对“效益目的论”,后果主义兼顾“公平目的论”的特点;针对“行为目的论”,后果主义容纳“规则目的论”与“品格目的论”的特征:前者解决“预期结果”造成的“过分严苛性”,后者解决“不偏不倚”造成的“过分严苛性”。在功利主义理论模型下,无法真正实现这三种弥补方案;而普遍模仿验证,由于其根本特征――变单个行为A的后果分析为行为集合A′的后果分析,所以能够在不改变后果主义逻辑与理念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功利主义的三种弥补方案。 (一)普遍模仿验证变“一元化价值观”为“多元化价值观”
功利主义“快乐主义”特征是典型的“一元化价值观”,其缺陷的弥补方式要采纳“多元化价值观”。“一元化后果主义”由于忽略社会文化与个人经历的特殊性而必然导致价值的“独断”;同时,“多元化后果主义”由于忽略主流价值或根本价值的普遍性而必然导致价值的“虚无”。不加控制的绝对主义(一元价值具有绝对主义倾向)必将走向“独断”;不加约束的相对主义(多元价值具有相对主义倾向)必将走向“虚无”。因此,合理的后果主义道德评价模型,既要引入多元的价值需求,又要设置特定的形式限制。
功利主义在价值观上的改变本身无需通过普遍模仿验证来完成,因为普遍模仿验证的核心特征――变单个行为的后果分析为行为集合的后果分析,涉及的只是评价模式,而非价值追求。但是,功利主义理论,一方面缺乏评价的特定形式,另一方面也忽视价值的多元需求,继而无法将上述的合理标准应用于现实。普遍模仿验证,虽然不能直接改变其价值特征,但它所提供的分析模型,能够为功利主义在引入多元价值的基础上设置形式限制提供可行的方案。
普遍模仿验证的分析模型中存在两个变量:环境变量S与价值变量V。根据某种特定的环境需要和某种特殊的价值追求,即可获得后果分析的结论R。如果普遍模仿验证有A、B、C三个可供选择的行为策略:在所处于的环境S下,其行为集合为A′、B′、C′,其行为后果为RA′、RB′、RC′;在所追求的价值V下,哪个行为集合及其后果更符合价值V的要求,哪个就是更合理的行为策略。因此,只要环境变量S在客观上可知,价值变量V在主观上可定,相比较缺乏特定形式的后果分析即功利主义,普遍模仿验证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道德上的“虚无”;另外,因为价值变量V的存在,可以根据不同的社会背景和不同的个人经历带入多元的价值观念,相比较忽视多元价值的后果分析即功利主义,普遍模仿验证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道德上的“独断”。
普遍模仿验证的分析模型是多层次的评价体系,而非功利主义的单层次评价体系。行为、收益、权利、权力和价值等概念分别处于不同的层次,只要选择一个上位层次的概念作为标准就可以评价一个下位层次概念的好坏。价值作为这个体系中最上位的概念,由于多元化的价值观不承认存在恒定的根本价值,所以价值评价的标准则应该来源于事物的本质,即现实生活中的环境适应性。如对生存价值和情感价值的评价:一个灾难频发的社会环境生存价值显然更重要;一个人情冷漠的社会环境情感价值显然更急需。在多层次的评价体系中,价值既可以成为评价标准又可以成为评价对象,如此为多元价值的引入提供了渠道,继而防止“独断”;同时,无论是价值作为评价标准还是评价对象都有特定的形式限制,如此也为多元价值的评价提供了方法,继而防止“虚无”。
综上,虽然功利主义自身无需通过普遍模仿验证也有可能实现多元化价值的需求,但普遍模仿验证的分析模型仍可为功利主义完成多元价值转向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普遍模仿验证兼顾“公平目的论”
功利主义“效益目的论”缺陷的弥补方式是其对应的“公平目的论”。“效益目的论”是以“效益”为标准的“目的论”评价模式;“公平目的论”是以“公平”为标准的“目的论”评价模式。根据后果主义的概念,只要是某种形式的“目的论”评价模式都可以从属于后果主义,即不仅追求“效益”可以成为后果主义的最终目标,保障“公平”也可以成为后果主义的根本理想。那么,无论是“效益目的论”还是“公平目的论”,都可以与后果主义理念相容。“效益目的论”的评价标准只关注效益而忽略公平;“公平目的论”的评价标准只关注公平而忽略效益。根据“社会合作检验”:“效益”体现了后果主义对社会合作最终目标的追求;“公平”体现了后果主义对社会合作基本前提的保障。这二者构成了“社会合作”检验的两大基本原则。由此,无论是单纯的“效益目的论”还是单纯的“公平目的论”,都因忽略“社会合作检验”两原则之一而存在缺陷,都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后果主义的真正价值。因此,合理的后果主义理论,要同时兼顾“效益目的论”和“公平目的论”的特征;既要以效益为最终目标又要以公平为前提条件。普遍模仿验证,特别是将单个行为变为行为集合的后果分析模式,有可能实现上述之设想。
首先,行为集合的后果分析通过比较行为对收益相同的个体所造成的影响来追求“效益”。对行为集合的后果分析以保障个体收益相同为前提:如果单个个体都获得正向的收益回馈,那么整个社会的收益都会增加,正向的收益回馈越多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就越大;如果单个个体都获得负向的收益回馈,那么整个社会的收益减少,负向的收益回馈越多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就越小。
其次,通过不断拓展普遍模仿的时间域与空间域来保障“公平”。现实中,无论何种策略都会产生受益方与受损方。对单个行为的后果分析,受益方与受损方的地位是恒定的,即个人要么成为受益方要么成为受损方;对行为集合的后果分析,受益方与受损方的地位是变化的,即个人既可能在此时成为受益方又可能在彼时成为受损方。于是,在进入真实情况之前的博弈状态下,单个行为的后果分析对于每个不同的个体而言都是单一可能性的,即只具有受益方或受损方的单一身份,成为受益者的可能性不同于成为受损者的可能性,成为受益者的收益也不同于成为受损者的收益,由此无法保障“公平”;行为集合的后果分析对于每个不同的个体而言都是复合可能性的,即同时具有受益方与受损方的复合身份,成为受损者的可能性相同,成为受益者的可能性也相同,成为受损者的收益相同,成为受益者的收益也相同,由此可以保障“公平”。
行为集合的后果分析构造出类似于契约环境的博弈状态:普遍模仿的无限可能性掩盖了每个人在具体行为下的特定处境,从而存在类似“无知之幕”的公平博弈;每个收益相同的个体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从而存在一个类似于“最大收益”的效益博弈。 综上,对行为集合的后果分析既能够实现效益的最终追求,也能够实现公平的前提保障,成为一个合理的后果主义分析模型。
(三)普遍模仿验证容纳“规则目的论”与“品格目的论”
功利主义“行为目的论”缺陷的弥补方式是其对应的“规则目的论”和“品格目的论”。如果“行为目的论”是将“目的论”的评价对象设定为“行为”,那么“规则目的论”和“品格目的论”则是将“目的论”的评价对象设定为“规则”和“品格”。“规则目的论”即一个行动是正确的,当且仅当该行动符合规则的要求,而此规则应该属于能产生最大社会效用的规则体系;“品格目的论”即一个行动是正确的,当且仅当该行为符合品格的要求,而此品格应该属于能产生最大社会效用的品格体系。“行为目的论”的评价对象直接指向行为,而“规则目的论”或“品格目的论”的评价对象指向规则或品格而非行为。继而,“规则目的论”或“品格目的论”能够弥补“行为目的论”在“决策”上的缺陷。根据后果主义的概念,只要是某种形式的“目的论”评价模式都可以从属于后果主义,即“规则”和“品格”都可以成为后果主义评价的对象,那么“规则目的论”和“品格目的论”都可以与后果主义理念相容。但将“行为目的论”完全变为“规则目的论”或“品格目的论”会造成对“行为”的忽略,使后果主义逻辑从主要的一阶设置下降为次要的二阶设置,从而弱化了其作用。行为与后果的直接对应是评价上的基本需求,规则或品格与后果的直接对应是决策上的合理要素。因此,合理的后果主义理论,既要在评价上诉诸行为,又要在决策上诉诸规则。普遍模仿验证,特别是将单个行为变为行为集合的后果分析模式,可以实现上述之设想。
行为集合是对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的产物:每个行为都是针对不同环境采取不同处理方式而做出的,行为集合就是将在类似环境下采取类似处理方式的行为剥离出来,归入相同的类别,使其具有普遍性特征。由此,行为集合在脱下其类型化外衣之后,其本质一定指向行为。规则或品格是对行为集合进行规范化处理的产物:每个行为集合都是由在类似环境下采取类似处理方式的行为组成的,规则或品格都是通过总结这个类似的环境和类似的处理方式,并将其概括为一种更普遍的形式赋予其规范性意义。由此,规则或品格在脱去规范化外衣之后,其本质也一定指向行为集合。
行为集合,上承规范化的规则和品格,下启类型化的行为,既涵盖了规则和品格的特性,也囊括了行为的特征。虽然对行为的后果分析与对规则或品格的后果分析是完全分离的,但是在行为与规则或品格中间加入行为集合的概念,对行为集合的后果分析,既能够与对行为的后果分析相一致,又能够与对规则或品格的后果分析相契合。依据上文,使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评价行为,就一定会使用什么样的根据来决策行为。在评价上,将行为上升为行为集合进行的后果分析,由于行为集合的取得在本质上必然通过行为的类型化,所以仍是对行为进行评价的一种方式;在决策上,将规则或品格下降为行为集合而进行的后果分析,由于规则或品格的确立在本质上也需通过行为集合的规范化,所以仍是依据规则或品格而决策的一种途径。
综上,对行为集合的后果分析既能够在评价上诉诸行为,也能够在决策上诉诸规则或品格,成为一个合理的后果主义分析模型。
[1] 赵汀阳:《共在存在论:人际与心际》,载《哲学研究》第8期.
[2] 徐向东:《后果主义与义务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3] 徐向东:《自我、他人与道德――道德哲学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