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一种高贵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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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种高贵习惯(20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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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一手把权力拉下高台,另一手将司法推上神坛,让司法者获得社会敬畏,建立真正自尊、自爱、自律和自谦,使之高贵得不屑于做交易。

◆ 律师首先是私权代表,有立场的辩护人,其次才是具有法律观点的法律人。律师与国家公诉人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彼此让对方精彩对抗,最终使人们对法律普遍遵从而获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体面。

◆ 法官只依法律评判观点,不持主观立场。

人类文明最伟大的发明是法庭,她将迫害者从受害者身边羁押于法庭上,接受公开质询,给他一个公正的受审机会;她将一切争执不休的纷争交付于人们普遍遵守的秩序下,加以公开评判并自觉执行,让复杂的人类活动就此定纷止争。因此,法庭和法官在这样的信赖下获得普世敬畏。

当下社会,对法庭的尊重受到极大冲击。几乎每个人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庭,或通过权力、金钱、美色、舆论、名流,或通过上访甚至暴力而改变法庭裁判,逼迫着法庭从客观裁判走向其期待的主观认定。从此,法庭出现了套利点,人们一次又一次从中套利,更可怕的是,这种套利已经逐渐形成司法的套利模型。

习惯是一种相对固定的行为模式,渗透在人们的生活里。而“法治是一种高贵的习惯”。这个习惯首先需要从掌控顶层的权力主体开始建立,让权力主体放下唾手可得的权力便利,养成一种在法律面前守规矩的习惯,我们才能真正开始挣脱这种无形的困扰。当权力向司法伸手,权力者首先应当习惯思考,法律是否给这个行为授权,否则,这个行为就是非法的,非法行为要遭受制裁。由此一来,权力、地位裹挟等都会失去套利支点和运行载体,司法必将趋于独立和自由。

此外,金钱、美色及其他利诱往往直接作用于司法裁判者权力主体,这些东西通常需要用交换来实现。我们知道交易的特征是对价与需求,所以,如何让司法者获得法律人格的极高敬重,是实现物质需求跨越精神需求的重要涅。正如今天法律职业人的反向流动,法官走下神坛屈就律师,不是因为律师职业获得社会普遍尊重,而是法官从未获得物质的正当富有和精神的深度愉悦。没有安全和尊严感的法官职业,使得法律出现套利可能,并在社会物质文明越发达的情况下,越来越活跃。显然,要突破这个瓶颈,必须一手将权力拉下高台,另一手将司法者推上神坛,让司法者获得社会普遍敬畏,让司法者内心建立起真正自尊、自爱、自律和自谦,使之高贵得不屑于交易。

如何建立有效的冤假错案防范和纠错机制这一命题,我本人特别感兴趣。因为法律要求律师在法庭上只能作“无罪、罪轻或免予刑法处罚”的辩护。由此可见,法律赋予执业律师的法庭权利就是通过动态的司法实施抗辩,以期达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不能也无权基于法律的正义立场与检察官一起指控被告,以此帮助法庭确认被告罪责。恰恰相反,律师是一种私权代表,他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委托,他首先是有立场的辩护人,其次才是具有法律观点的法律人。尽管如此,律师基于私权立场的法庭活动与国家公诉人的行为不是敌对的,而是彼此可以让对方精彩对抗,双方均通过在法庭上对事实的甄别与法律适用不同角度的演说,最终获得人们对法律的普遍遵从而获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体面。所以,将法庭有效资源公平地分配给国家公诉人和律师,是法庭在庭审活动中获取充分判断依据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具体保障。

不过,尽管法庭是动态的,但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官只可以用法律评判观点,不能有主观立场。因为,裁判者只能基于既定规则去评判是非,表达观点,绝不能基于主观喜恶表现立场,司法人要有笃定的法律思维,特别是审判者。这就给法官划定温良的举止和崇高的素养。

在整个司法活动中,法律人追求的是“公平正义”,但是老百姓注重的却是“切身感受”。感受往往从经验中获得,其实法律也一样是经验的社会科学,所以,加大当庭宣判率会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加真实。当前,法院推行的以“庭审为中心”是个好方略,它可以从理论上摒弃很多可能的干预,落实责权利主体。但是,人是最容易受到感情牵制的群体,“拒绝”从来就是人类最大难题,唯有当庭宣判可以避免这一尴尬。通过系统有序的法庭动态抗辩,人们开始有了基本判断,也由此产生期待。这个时候,如果在公开而严肃的法庭上及时宣布审判结果,不仅可以让受审者少去迁延的煎熬,更能让参与者格外珍惜庭审机会,让猜忌者失去想象空间,让干预者找不到下手的暗箱。如果审判者还能当庭说出如此裁判的理据,那么就更能让人息诉服判,彰显审判的公平正义。

纠错机制是一个弥补过错的过程,需要设置科学断错、审错和纠错的救济程序。司法审判容不得丝毫外界干预,特别是前置干预,需要保障司法的客观公正性,努力将司法审判完整地、独立地掌控在一个闭环之间,实现程序和结果正义。但是,闭环之外,审判之后如何检验裁判行为的“公平正义”,法律人基于自然职责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有组织、有纪律地对敏感案件、群体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和具有社会共性的案件进行主动复查监督、分析研讨、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公开纠错,不仅能大大实现法治的“公平正义”,更能避免其他个人或组织恶意地利用错案炒作,减少上访、避免暴力和仇视、防止以纠正冤假错案为名的偏执的死磕群体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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