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熟人社会的乡土中国推崇天理人心,从远古的神判、天谴、冥助到日渐成熟强大的宗族、村落审判及并行于朝廷法度、与中国社会有着良好契合性的民事习惯法,深刻影响着中国民众利益维护及纠纷解决的价值心理及实现路径。
从历史角度看,农耕经济、专制政治和宗法社会构成传统证据文化的社会基础。农耕经济影响人们普遍具有的毁证、伪证、匿证以及不愿作证的证据观念,证据制度简单且历久不变,证据运用具有低科技化和经验性特质;专制政治使得证据制度、证据实践以维护政治秩序和皇权作为价值取向,损害了司法正义的实现和证据权利的享有;宗法社会结构制约着证据在建构案件事实的基础作用。
从现实角度看,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对客观事实停留在头脑性记忆和口头式陈述,对于涉及权利义务事项及重大支出事项普遍缺乏留存证据的意识,未充分认识到法律确认的是以证据建立的法律事实;在日常矛盾纠纷处理时停留在朴素自发的自力救济;在涉法诉讼时还停留在“良心”的认识层面,因此,一旦诉求未能得到支持,对法院、法官、社会陡生不满,闹诉、闹访、抗拒执行,浪费社会资源、妨害社会安宁。这对一个人口数量庞大,法治文化根基尚浅的国家,是一个非常严峻而艰难的任务。
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项要求中,普通民众更加关注证据的关联性,试图通过建立证据内容与代证事实之间的关联从而获得有利的诉讼支持,于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常态思维方式先期渗入证据的准备,在某种程度上,法官对提供虚假证据法律责任的释明不足、法院判例宣传不足也有着一定的关系。
此外,伪证罪、辩护人/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俗称“律师伪证罪”)、刑讯逼供、《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刑法上的伪造证据及其相关法律后果更为普通民众所熟悉;其潜意识中,民事案件中使用虚假证据仿佛只是不当手段的道德问题,“侥幸过关自然好,不予认可就拉倒”。民事案件使用真实证据的规则意识还未普遍建立,这一点在各级法院开具的惩戒决定中可见端倪,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被法院查明惩戒的只是冰山一角。《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刑法中并没有将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使用虚假证据确定为犯罪行为的对应条款。因此,虽然民事案件当事人可能因伪造证据涉嫌其他犯罪,但伪造重要证据,妨害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还仅停留在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司法既是使书本上的法落实转化为具体行动中的法律过程,同时也是对法进行宣示,使民众形成法认知的过程。司法所担负的功能除了将社会纠纷消解在法程序之中外,还负有适用法、发展法的社会功能。司法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核心环节,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律的实施和实现,司法使法有了真正意义。
民众证据规则意识和使用真实证据规则意识的缺失,增加了司法机关及其他纠纷解决机构适用法律(包括适用情理)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困难。由于没有证据支持,可能合理诉求不被依法支持;由于使用虚假证据,当事人除本诉/抗辩可能不被支持外,还会遭受惩戒。当虚假证据未能被查明时,法官做出的裁决可能会在程序框架内破坏实质正义,徒增恶人恶习,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机关公信力。而法院一审释明、二审程序及查明真伪必然耗费大量司法资源。
应当采用外部多重机制保障和内部守信崇德修为相结合的方法策略,引导民众熟悉并建立正确的证据规则意识,充分发挥法的作用。
一是通过媒体、社区等各种宣传机制、通过对大中小学法治课程等,在分析案情及审理程序同时,特别对证据、证据的认定及依据认定证据做出的裁判进行专题说明,以最大程度推动民众树立和加强收集留存证据、依据证据建立法律事实的证据规则意识。
二是加强对法院虚假证据惩戒司法判例的宣传报道,将法院(尤其是本地区法院)做出的对民事诉讼案件虚假证据惩戒的司法判例,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公民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报道,不断提高民众对真实证据的认识与鉴别,消除民众对真实证据千差万别的自发认识与法院依据法律认定的真实证据之间的差距,最终建立使用真实证据规则的意识。
三是《刑法修正案》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行为列为单独罪名,并根据情节轻重设置刑罚标准,使《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得以落实,切实起到法的指引作用。
四是前置证据真实性告知程序。增加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群体在承接民事诉讼案件时,要求当事人签订《证据真实承诺书》,告知其保证向律师提供100%真实证据及其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增加法院在接收立案材料时,要求当事人签订《证据真实承诺书》,告知其保证向法院提供100%真实证据及其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最大程度将虚假证据防范和摒弃在法院审理程序之外,提高司法裁判的效率。
五是不断提高全社会守信崇德内在修为的提升,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氛围,促使人心返璞归真,促使当事人认识到虚假虽逞一时之快,但终究法网难逃、善恶有报,从而依证据规则履行法律裁定程序、依公理人心主张是非曲直;一定意义上,深刻地实现社会道德本位的回归与提升。
通过外部多重机制保障和内部守信崇德修为相结合推动民众普遍建立证据规则意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意和实现路径之一,也是国人思维和心灵建设的一场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