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农业税的降低甚至取消,着实提高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而先前制定的《土地承包法》早已使“土地流转”成为在固定承包期限30年不变中一个炙手可热的字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本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但越来越多的农民却在不自愿中失去自己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变得“无田可种”,其种田积极性也就无从得到发挥,各地土地流转中的纠纷不断增多。
违背
土地流转应该采取自愿的原则
河南省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6组,是一个人均耕地只有0.92亩且地块不均、肥瘠不等的一个普通村民组,这个夏天,他们耕种了几十年的土地被许昌市一峰企业公司收购,刚刚发芽的秋庄稼在夜里没经过他们的同意就被旋风耙无情地毁坏,之后的数天夜里,200亩优质耕地种植的庄稼遭受到了同样的命运。
记者来到该地进行采访时,看到被流转的其中一块土地已经是开工建设了,雨后的耕地布满了积水,被掘土机挖出的土堆放在挖出的坑旁边,坑里积满了雨水。另一块耕地还没有被施工,在平时应该是满地庄稼的田地却是另一番景象:遍地的田间杂草,间或其中有零星的还没有被旋风耙毁坏的棉花、玉米等秋作物,仿佛一个荒芜的庄园。
据了解,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根据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可以通过运用市场机制进行合理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而非发包方或其他组织),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专家指出,自愿原则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承担着两大功能,一是作为生产资料,承担着农民的就业功能,二是在我们现有的国力条件下,还不可能在农村建立像城市那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土地作为农民的一种特殊财产,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毫无疑问,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对于土地问题,农民往往有自己长远的、利害关系的考虑,而较少有短期行为。因此,要保证土地流转平稳健康进行,就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
而据韭园镇十里店村6组村民介绍,麦收后的一天,韭园镇政府的副书记刘国伟带领几个人到当地去量土地,并且说是进行土地租让,却没说究竟是怎么样一个租让法。后来,该村民组的村民了解到土地租让(应该是土地流转)的金额是每年每亩500元,租期为20年。于是村民纷纷表示不愿租让自己“赖以维持生计”的土地,但是该镇政府却不顾村民的反对,执意开工建设他们和许昌市一峰企业公司达成协议要建造的日光温室。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十里店村6组村民告诉记者,他们至今也没有和许昌市一峰企业公司签定任何的书面合同,日光温室已经在他们被强迫流转的土地上开始施工了。
农业部常务副部长韩长赋指出,土地流转必须建立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土地是否流转,采取哪种形式流转,应该由农民自主决定,任何土地流转的行为,不管其理由多么充分,都不能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呼吁
农村基层干部的作风亟待整顿
十里店村的村民给记者讲了这样两件事:其一是该村村民留生不愿意将自己的耕地流转,韭园镇派出所便在该村的大路上将其没有牌照的摩托车扣留,并留下话说,“把地给‘卖’了,就可以把车推回来。”迫于压力,留生同意将土地流转,第二天摩托车就从派出所推了回来。其二是该村村民电安同样不愿意流转土地,韭园镇政府便以电安违反计划生育为理由将其存款单约一千余元强行拿走,并声称将继续追究其违反计划生育的责任。在电安表示同意将其土地流转后,韭园镇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再没有追究过此事。
在和当地村民促膝谈心的过程中,他们又告诉记者说韭园镇政府首先是不说明白土地租让是怎么一回事,便将所谓的“补偿金”发放给大部分村民,之后村民了解到镇政府的用意后,纷纷表示不要这些钱,该镇政府便将钱强塞给该村村民,另采取“托亲戚找朋友”等方式游说不愿意租让土地的村民进行土地流转,最后对一些用上述方法行不通的村民,该镇政府采取让镇派出所出面以“恐吓抓人”的方法试图让“抗争”的村民同意流转自己的土地。
专家指出,从全国范围来看,相当一部分地方其实并不具备搞大规模土地流转的条件,由于在一些人的眼里,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件有厚利可图、有油水可揩的好事,利字当前,什么维护农民利益,什么尊重农民自主权,什么党的富民政策,全都不管不顾了。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纠纷和上访事件,都是违背农民意愿,干部包办代替甚至是强迫命令引起的,它暴露出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简单粗暴和法制观念的淡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