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甲方): 地 址:
劳动者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终 止 ,其中试用期为 月 。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主要从事 工作。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
三 工作时间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实际工作需要,甲方施行综合工时计算制。
四 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 试用期内,乙方的每(日、月)基本工资为 元。转正后,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 元,原则上每月以货币形式发放。
第六条 实习的期限和待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当乙方参加甲方的具体施工或行政工作时,同时享受岗位工资及相关补助,此岗位工资和相关补助的标准由甲方统一制定。如乙方未参加甲方的具体施工或行政工作时,仅享受基本工资。
第八条 特殊情况的员工不适合本节的以上条款,以甲乙双方约定的工资为准,即上岗后,每(日、月、年) 元。
五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有依法制订和修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权利。
2. 甲方有分配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的权利。
3. 有检查、考核乙方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的权利。
4.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决定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5.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1. 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企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须的劳动条件的义务。
2. 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社会保险福利的义务;
3. 创造条件提高乙方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的义务;
4. 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5. 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
1. 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的权利;
2. 有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3. 有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4. 有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乙方的义务
1. 服从甲方的组织管理,积极生产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
2. 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义务;
3. 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4. 有热爱企业、维护企业荣誉、保护企业财产、爱护生产设备的义务。
七 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照甲方所在地规定的比例按月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乙方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资中扣缴。
第十四条 乙方因工受伤或致残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按唐山市《市劳险[1995]5号》文件的第三、四、五、六条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工作期间的劳保用品,参照同类行业,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发放。
第十六条 乙方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甲方所在地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 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及延长变更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1. 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毁约、违约,另一方均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对方的相应责任。
2. 甲方破产时可以终止合同。
3. 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政策不允许甲方继续经营时,可以终止合同。
4. 人力不可抗因素(如战争)出现,可自行终止。
5. 本合同期满时,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接触劳动合同。
2.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试用期间;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c、有营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
d、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其他对甲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试用期间;
b、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手段限制乙方人生自由强迫其劳动的;
c、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制服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d、乙方要求调离企业,经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的。
4. 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或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d、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乙方因工受伤或致残治疗期间;
b、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及延长变更
1.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后,如双方同意续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 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六年以上,如双方同意续延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 甲方依照条例裁减人员,六个月之内,如需录用新的同性质的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可延长合同期限至规定的假期结束。
5. 对合同期满,但因工受伤或致残的职工在治疗期间或停工医疗期未满时,可延长合同期限到治疗结束或停工医疗期满时为止。
6. 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甲方可变更合同调整其薪水。
九 双方特别约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有侵占、挪用、贪污受贿行为或以其他形式损害公司利益时,甲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又不具备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擅自离职的,除赔偿甲方的损失和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外,还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培训费的赔偿金额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期内,在未被项目选用时或冬闲无工作的情况下,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到其他单位就职,并仍享受甲方提供的基本工资,但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通知随时返回甲方上岗工作,否则按本合同的第二十三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职或离职后必须无条件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甲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
十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执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六条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以致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办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承认并认真遵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有关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