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