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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年底再要吧!”打了工却不能按时拿到工资,很多务工者都这样想。2月9日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了解到,务工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法定的60天申诉时效,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的王恩洲处长告诉记者:“目前,导致劳动维权出现‘过期作废’情形的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是许多劳动者并不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之内提起;二是部分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之后,发现原单位未给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费,虽然有些疑惑,但也没有及时提出。”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根据解释,“应当”是指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例如,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或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劳动者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就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由于种种原因只能在离开单位之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也必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出申请。
为此,专家提醒包括城市建筑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侵害就要及时举报、申诉。专家还指出,有些劳动者认为即使超过时效,仲裁部门不予受理,也仍可告到法院,其实,劳动者此时再去法院提起诉讼,拥有的只是诉权而不是胜诉权,法院也有可能因超出申诉时效而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