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研院所:国内着名科研院所或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境外知名研究所或重点实验室。
(三)知名企业:国内知名企业包括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评选、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上榜企业;由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组织评选、发布的广东企业500强上榜企业。国外知名企业包括上一年世界500强上榜企业。
四、资助方式和资金安排
根据资助对象在国内外学习培训期间实际支出的学习进修费用、交通和食宿费用提供生活补助,生活补助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可配套一定资金,用于解决资助对象在国内外学习培训期间超出资助额度的相关支出。资助对象出国(境)学习研究期间人事关系不变,相关工资待遇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如下:
(一)赴国内外学习培训。集中或分批组织培养对象有针对性到国内外先进地区、着名企业、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等实地培训,学习经验,开阔视野、提升境界,互相总结提高,升华经营管理理念,同时加深企业家之间的沟通交流合作。国内学习培训时间少于6个月(含6个月)的最高提供2万元,超过6个月的最高提供4万元;国外学习培训时间少于6个月(含6个月)的最高提供3万元,超过6个月的最高提供5万元;国内外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二)赴国内外知名企业挂职学习。集中或分批组织培养对象有针对性到国内外知名企业挂职学习锻炼,学习先进经验、了解运作机制、提高领导能力、感觉先进企业文化、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合作交流。国内企业挂职时间少于6个月(含6个月)的最高提供2万元,超过6个月的最高提供4万元;国外企业挂职时间少于6个月(含6个月)的最高提供3万元,超过6个月的最高提供5万元。
以上涉及有关金额币种为人民币。
五、申报程序
市工信局每年根据本实施方案拟定培养计划,申请专项资金后组织申报。
(一)申报。每年由市工信局发出申报通知,由各区(县)、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华侨试验区等单位组织企业申报,申报方式采取用人企业推荐方式,由用人企业向相关市直单位或所属区(县)工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相关市直单位和区(县)工信部门初核后汇总报市工信局。
(二)审核。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提出拟培养对象名单,并在市工信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三)组织培养。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工信局确定为培养对象,进行组织培养。资助对象要与现工作单位签订培养合同。
六、申请材料
(一)《汕头市企业家培养计划培养对象申报书》;
(二)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市公司、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资格证明材料或国家、省、市重大人才计划项目创业人才资格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明,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荣誉、奖励证书等;个人社保缴纳证明;
(四)用人企业简介;
(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
(六)承诺书。
以上资料须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复印件合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
七、违约责任
(一)资助对象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培养合同,应列明学习培训内容、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弄虚作假获得资助的,市工信局将在市级媒体予以曝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补助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二)资助对象应在当年底前内完成培训手续办理,逾期未成行者取消资助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