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条例》对现役军人死亡的抚恤作了如下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革命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
人寿保险,是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健康等的保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就是根据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被保险人未指明受益人时,他的法定继承人应推定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应得的保
根据1980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其发放顺序是: 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绘配偶; 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无父母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本文由屋
死亡抚恤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前者主要用以抚慰死者家属,并帮助其解决突然发生的生活困难;后者则是为了解决长期发生的生活困难问题。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