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条例》对现役军人死亡的抚恤作了如下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革命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