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抢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被告人张XX连续三次实施抢劫,并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劫取财物1800余元,其中一起因被害人反抗,强奸未得逞,但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三次抢劫,两次强奸既遂,一次强奸未遂。最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张XX近亲属委托
由于刘小平公然携水果刀抢劫一名妇女,并使该妇女的背、颈、脸等多个部位被砍伤,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依法对刘小平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令刘小平父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赔偿该妇女各项经济损失8万多元。去年9月30日12时许,刘小平携带水果刀,骑着自行车路过花都某村一家超市,见超市内只有老板娘一人。刘小平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