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12月29日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南湖的环境和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南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南湖的范围包括南湖核心区域和西南湖区域。南湖核心区域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 二、本合同适用于单位自管房或个人私房(包括房改房)转让。 三、本合同中的卖方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所称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四、本合同中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的,需与代理公司另外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个人代理并由代理人签定合同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