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害的赔偿理由,也包括本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来自管理人或第三人的损害如何处理的理由,同时也可能涉及到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由谁来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理由。目前无因管理制度对这方面理由的规定非常简单,尚未形成制度体系。考察无因管理制度,从最初罗马法上的准契约允许类推适用有关契约的规定,到德国、日本等诸国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