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目前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首先,它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其次,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
做婚礼主持的司仪、新娘秘书谁要是私自接受新人冠以辛苦费名义的红包,就会面临名誉扫地乃至丢掉饭碗的处分。记者昨天从市婚庆行业协会获悉,从现在起,收取红包的婚礼服务人员将受到协会的惩罚。婚庆行业协会秘书长海伦承诺,即日起,协会将采用新人家庭回访机制。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会在婚礼后48小时内致电新人或新人的父母,详细了解婚礼当天情况,询问是否有工作人员借机收取好处费。
原告王某经过应聘,被被告某厂招入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王某向酒店交纳了保证金6000元,此后原告被安排在厂办某部工作。200X年1月,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遂向厂方索要6000元保证金。但被告以原告表现不好为由拒还,原告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60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自己交纳保证金时对方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