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一)原法定异常交易监测指标已影响可疑交易制度有效性; (二)基于行为特征的报送条件不符合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告可疑交易〕的国际标准。 (三)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已经具备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指标的能力。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解决现行可疑交易报告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立足国情,充分吸收、借鉴国际通行标准 (三)充分听取多方意见 (四)